為落實關懷弱勢族群友善城市理念,減少身分不明與失蹤人口案件的產生,全台警察機關特別加強辦理失智老人、精神病患、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等服務工作。

「警察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規定」,旨在透過家屬、監護人或社福團體申請自願捺印指紋建檔,提高身心障礙者(包括失智症老人或患者、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、智能障礙、精神病患等)失蹤後尋獲的機會。

各縣市警局目前除了結合各民間長青社團、醫療機構所辦理活動前往設攤,提供定點指紋捺印服務外。考量高齡長者多有行動不便之情形,對於需要前往警察單位或定點攤位進行捺印往往望之卻步,自7月起化被動為主動,推出更貼心措施,提供到府捺印指紋服務

自願捺印指紋申請手續,內容如下:
(一)申請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監護人。
(二)自行向各分局偵查隊、警察局鑑識科申請,或向社服團體、社團報名,可申請警察局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捺印。
(三)申請時應填寫同意書(戳章),填寫當事人及申請人之基本資料。
(四)繳驗戶口名簿或殘障手冊並核對資料。